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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裁定:警察不能强迫智能手机用户解锁手机

    美国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周二裁定,警察不能强迫智能手机用户解锁手机。在Seo v. State一案中,法院认为第五修正案中的有权拒绝自证其罪特权保护了一名女性不解锁手机,因为根据第五修正案,遵守命令是一种 “证词”。印第安纳州加入了宾夕法尼亚州的行列,宾夕法尼亚州在去年的一起强制解密案中强烈支持第五修正案的特权。同时,新泽西州和俄勒冈州的州最高法院也在考虑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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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裁定:警察不能强迫智能手机用户解锁手机

    在Seo一案中,被告向印第安纳波利斯市的执法部门报告说,她是强奸案的受害者,并允许一名侦探检查她的iPhone作为证据。但州政府从未对Seo一案涉嫌的强奸犯提出指控,他的身份是 “D.S.”。相反,警探怀疑Seo用虚假的电话和短信骚扰D.S.,最终她被逮捕,并被控跟踪重罪。州政府不仅申请了搜查令来翻看Seo的手机,还申请了法院命令来强迫她解锁手机。Seo拒绝了,她援引了第五修正案的权利。初审法院判定她犯有藐视法庭罪,但中级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

    在代表电子前沿基金会(EFF)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的非当事人意见陈述中,以及在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的口头辩论中,强制记忆和使用加密设备的密码应被视为一种现代形式的 “证词 “通信,受第五修正案特权的保护。尽管一些法院在强制解密的情况下对证言的概念颇为纠结,但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将其定义为任何要求一个人披露 “自己头脑中的内容 “的行为。此外,非语言行为也可以成为证言,比如被迫对警察的询问做出 “点头或摇头 “的如实回答,或者出示警察认为用于犯罪的枪支。而在1990年的一个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不能强迫一个涉嫌醉酒驾驶的驾车者告诉警察他生日的日期,即使警察显然知道答案,只是想获取他醉酒的证据。

    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同意,写道,解锁手机“传达了广泛的事实信息”,因为它允许政府推断嫌疑人知道设备的密码,从而拥有手机上的文件。这就给“国家提供了它以前不知道的信息–正是拒绝自证其罪的特权所要防止的。”

    然而,除了 “证词”的问题外,法院在强制解密案件中还与Fisher v. United States(1976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件,引入了 “预设结论 “的概念)进行了斗争。Fisher一案涉及对个人税务文件的传票,政府可以证明它已经知道了所有的信息,否则它将从对传票的答复中了解到。换句话说,政府所寻求的具体文件是存在的,是真实的,是属于个人的,这是一个 “必然结论”。虽然最高法院再也没有依据这个“必然结论”的理由,但政府已经把它建立成了一个完整的 “学说”。迄今为止,州和联邦检察官在几乎所有的强制解密案件中都援引了它。在Seo一案中,州政府认为,强制被告解锁手机所能揭示的就是她知道自己的密码,一旦 “证明手机属于她”,这就成了必然的结论。

    在非当事人意见书中,EFF认为,对于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来说,这将是一个危险的规则。如果政府要想让民众解锁手机,只需要证明他们知道密码就可以了,那么在任何遇到加密的情况下,它都会有巨大的筹码。第五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让人们陷入“残酷的三难境地”:自证清白,谎称知道密码,或者因为拒绝合作而冒着被藐视的风险。相反,从Fisher一案和后来的最高法院案例中可以看出,前车之鉴的理由非常明确。法院在Fisher案(涉及商业记录的案件)中适用了这一理由,而且只有在争议的证言通信是提供特定文件的行为时才适用。法院已经明确表示,当一个人被要求使用其头脑中的内容时,即使是在回应一个更开放的文件传票时,也不存在预设结论的例外。因此,当政府强制披露或使用密码来解密时,不应该有第五修正案的例外。

    cnBeta.COM  2020-06-24 15: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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